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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補字第11號
原 告 新安東京海上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台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慶為
訴訟代理人 曾賜源
原告與被告陳勝德間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台幣26,164元,應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廖國佑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0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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