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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0年度員補字第29號
原 告 柏愿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開盛
原告請求給付貨款,聲請對被告禾盟實業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因被告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
徵收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未為繳納。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
,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0.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
○○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
中 華 民 國 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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