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1,員小,1,201203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員小字第1號
法定代理人 楊文山
訴訟代理人 張力己
被 告 陳加通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員小字第1 號履行契約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8,279 元,及自民國100 年12月9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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