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1,員小,247,20130411,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員小字第247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吳阿洲
複代理人 卓文和
被 告 黃彥昌
兼法定代理人 黃昱彰
蕭淑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2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伍仟零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百零一年八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0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1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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