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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員小字第43號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王淵源
程秀萍
被 告 周冠佑
周良財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員小字第4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18,779元,及自民國100 年8 月3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5.45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 年9 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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