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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員小字第6號
法定代理人 邱怡仁
訴訟代理人 孫旭廷
施鍠瑋
被 告 陳錦堂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員小字第6 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3 月20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1,303元,及其中新臺幣29,583元自民國95年3 月28日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71%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18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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