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1,員小,62,2012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員小字第62號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簡旻毅
賴怡文
被 告 江郁芳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員小字第62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5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30,453元,及其中本金新臺幣29,349元自民國93年11月4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5% 計算之利息。

暨本金新臺幣29,349元自民國93年12月5 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10%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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