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1,員小,63,20120525,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員小字第63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吳阿洲
複代理人 卓文和
被 告 施鈞耀
施振義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員小字第63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5 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25,317元,及自民國100 年7 月1 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5.536%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00年8 月2 日起至清償之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10%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300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5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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