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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員小字第65號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訴訟代理人 洪永鴻
被 告 鄞慧珠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員小字第65號返還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5 月8 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5,136元,及自民國95年1 月25日起至95年2 月24日止,按週年利率18.25%計算之一般利息,暨自民國95年2 月2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20% 計算之延滯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 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0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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