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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員小字第74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張維真
被 告 張朝文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員小字第74號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於
中華民國101 年5 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9,178 元,及自民國94年12月6 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19.929% 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8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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