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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1年度員小字第80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簡旻毅
王朝福
被 告 賴美合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員小字第80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101 年5 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29,100元,及自民國93年3 月24日起至清償之日止,按週年利率13.7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93年4 月25日起至清償之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前述利率10% ,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前述利率20% 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1,000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30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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