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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員簡字第137號
原 告 謝素珠
訴訟代理人 陳世煌律師
黃俊昇律師
被 告 黃萬
兼 訴 訟
代 理 人 黃國源
被 告 徐娥
訴訟代理人 施益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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