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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員補字第29號
法定代理人 林世宗
被 告 賴彥傑
上列當事人間101 年度員補字第29號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移送於臺灣高雄地方法院。
理 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被告之住所地在高雄市鳳山區,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表1 紙在卷可稽,且兩造並未以契約定有債務履行地,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之規定,應由臺灣高雄地方法院管轄。
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
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3 月 8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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