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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員補字第46號
原 告 蔡福仁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4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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