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員補字第49號
原 告 趙德祿
訴訟代理人 陳俊良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15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