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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員補字第55號
原 告 泰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彰化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關正平
原告與被告林清樂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其訴訟標的金額經核定為新臺幣130,000 元,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330 元,未據原告繳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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