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1,員補,56,201205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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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1年度員補字第56號
原 告 雲林縣斗南鎮農會

法定代理人 沈明鎮


原告請求給付票款,聲請對被告精華粉碎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因被告公司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306,700元,應徵收裁判費146,728 元,扣除原告已繳之500元,尚有146,228 元未為繳納。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郭麗萍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36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1 年 5 月 23 日
書記官 蕭秀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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