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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員小字第126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汪國華
訴訟代理人 雷孟書
訴訟代理人 簡旻毅
被 告 吳香君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宜蘭地方法院羅東簡易庭民事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2年7月30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三點七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三年六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捌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0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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