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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員小字第155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林俊德
被 告 張瑛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9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玖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七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三年五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叁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0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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