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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員小字第190號
原 告 萬榮行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五湖
訴訟代理人 楊道利
被 告 陳秋林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10月1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壹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九十四年五月三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0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31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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