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2,員小,41,2013040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員小字第41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李國維
被 告 張紘堃即張原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玖仟零壹元。

暨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起至同年三月一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

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三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貳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0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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