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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員小字第45號
原 告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訴訟代理人 蔡瑞賢
黃淑蘚
被 告 孫恒彰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3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玖萬陸仟捌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0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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