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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員小字第58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訴訟代理人 朱錫欽
胡伯增
被 告 李祥榮
柯淑銀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肆仟捌佰叁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八年四月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點六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0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附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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