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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2年度員小字第64號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盧正昕
訴訟代理人 王志堯
被 告 潘建宏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2年4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壹仟柒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萬玖仟捌佰零柒元自民國九十八年五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0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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