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簡字第107號
原 告 梁誌豪
被 告 吳鈴琴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九月十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員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本院認就下列事項有再調查必要:
一、函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Hansard InternationalLimited是否經核准成立之證券投資信託事業?又該公司有無向貴機關申請核准或申報在中華民國境內從事或代理募集、銷售、投資顧問境外基金?(本件訂於102年9月10日進行言詞辯論,請於開庭前5日回覆)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8 月 6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