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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簡字第177號
原 告 許詩薇
被 告 詹清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不當得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10 月 2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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