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2,員簡,66,201304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2年度員簡字第66號
原 告 盧光杰
被 告 元誠第一基金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訴訟代理人 吳其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二年五月二十八日上午九時二十分,在本院員林簡易庭第一法庭行言詞辯論。

理 由按原告於判決確定前,得撤回訴之全部或一部,民事訴訟法第26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

本件原告於言詞辯論期日後撤回部分聲明,其撤回部分尚待被告表示意見,爰依法再開辯論,並訂言詞辯論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2 年 4 月 23 日
書記官 陳佳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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