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3,司員調,260,20141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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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員調字第260號
聲 請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心培、廖翠琴間返還所有物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人之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 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相對人間為母女關係,相對人陳心培為林家南投意麵之獨資商號經營者,惟恐自身債務問題致其財產遭聲請人強制執行,故將該商號登記於相對人廖翠琴名下,請求相對人廖翠琴應將林家南投意麵(統編:00000000)之獨資登記為相對人陳心培所有,為此聲請調解等語。

經查,本院依其所陳報相對人之住所送達,經以「應受送達人未受領且現住居民不允許黏貼送達通知書,致不能辦理寄存送達」、及「無此人」為由退回,是本件既無法送達相對人,應足認有不能調解之情形,揆諸前述規定,爰逕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劉怡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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