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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司員調字第349號
聲 請 人 徐佳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孫銘寬、熊仁靜、孫讚旺間返還土地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一、聲請費新臺幣1,000元。
二、相對人孫銘寬、熊仁靜、孫讚旺之最新戶籍謄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康景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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