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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員小字第165號
原 告 渣打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丕正
訴訟代理人 張旺順
被 告 賴國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8月26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仟玖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三年七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張佳燉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0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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