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3,員小,209,2014122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員小字第209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祖培
訴訟代理人 游智泉
被 告 鄭曹秀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伍萬柒仟捌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伍萬壹仟壹佰柒拾捌元自民國92年8月3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19.7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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