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3,員小,246,20141223,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員小字第246號
原 告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蕭長瑞
訴訟代理人 陳吳政
被 告 張佳慧
張陸遜
張家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9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張家偉應於繼承被繼承人巫錦燕之所得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張佳慧、張陸遜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伍仟壹佰壹拾柒元,及自民國一0三年十一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點八三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一0三年十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0點五六六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張家偉於繼承被繼承人巫錦燕所得之遺產範圍內與被告張佳慧、張陸遜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李 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3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