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3,員小,265,20150216,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員小字第265號
原 告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蘇金豐
訴訟代理人 陳敬文
被 告 魯廖碧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2月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九八計算之利息,並按上開利率加計百分之二十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叁佰伍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正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00號)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6 日
書記官 林文斌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