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3,員小,272,201502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3年度員小字第272號
原 告 磊豐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司政
訴訟代理人 張秀萍
被 告 施蘭芬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信用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 年1月2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肆仟壹佰貳拾貳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二九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官 李 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10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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