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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簡字第169號
原 告 周軒毅
被 告 蘇益德
被 告 蘇永進
被 告 蔡佳芸
受 告知人 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東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三年十月九日下午四時三十分,在本院員林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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