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3,員簡,172,2015011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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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簡字第172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見輝
被上訴人即
原 告 第一金融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簡明仁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1月6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2月4日裁定命其於收受該裁定後5日內補正,該裁定已於同年12月8日送達上訴人收受,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未為補正,其上訴即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彰化縣員林鎮○○路00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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