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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簡字第196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陳永狀
陳柏全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塗銷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8月2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46,00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2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23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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