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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簡字第22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凃炳煌
凃墩厚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凃宗庸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25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35,67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11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4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15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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