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3,員簡,243,2014122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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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簡字第243號
上訴人即
被 告 陳永墩
陳永宜
陳永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道洲、張道釗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3年12月4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2 月 26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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