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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簡字第247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陳一霖
何書喬
鄭資華
被 告 黃聖淇
詹封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一百零四年二月五日下午二時十五分,在本院員林簡易庭第一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5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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