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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補字第151號
原 告 王彥斌
上列原告與被告張榮獻等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原告應於收受
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具狀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500元。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 月 8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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