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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員補字第65號
原 告 凃俊國
上列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凃銓勝發支付命令
,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下同)306,000元,應繳裁判費3,31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 ,尚應補繳2,810元。
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補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明照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 元;
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9 月 12 日
書記官 梁高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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