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員調字第189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忠節等3人間代位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依法律關係之性質、當事人之狀況或其他情事可認為不能調解或顯無調解必要或調解顯無成立之望者,得逕以裁定駁回,民事訴訟法第406第1項第1款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明相對人陳忠節、陳忠明、陳文在公同共有坐落彰化縣埔鹽鄉○○段000000地號土地分割為相對人每人應有部分各3分之1等語。
經查,本件經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14日依職權發函詢問相對人到庭調解意願,迄未回覆,是尚難期待相對人實際到庭調解,本件顯無成立之望,揆諸首揭說明,爰以裁定駁回本件調解之聲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06條第1項第1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5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