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司員調字第206號
聲 請 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賴文勤等2人間塗銷抵押權登記事件,聲請人聲請調解,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調解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彰化縣大村鄉○○段000地號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地號全部)及該抵押權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二、請陳明相對人賴**(身分證字號N103*****3)之真實姓名暨其住所。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18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鍾若凱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