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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員小字第126號
原 告 第一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蔡慶年
訴訟代理人 黃晉徹
林佩萱
被 告 陳文理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萬玖仟陸佰捌拾伍元,及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並自民國九十六年四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李 昕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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