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4,員小,136,20150922,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員小字第136號
原 告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正雄
訴訟代理人 黃子凌
蔡瑾璇
被 告 黃智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9月8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玖仟柒佰伍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計算計算違約金,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僅得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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