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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4年度員小字第68號
原 告 第八月台汽車旅館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安
訴訟代理人 周明彥
被 告 劉敏暉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8月7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玖萬玖仟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三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
(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1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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