員林簡易庭民事-OLEV,104,員小,69,20150820,2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小字第69號
上 訴 人
即原告 階熹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武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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