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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簡字第133號
上 訴 人
即被告 陳建森即陳重志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世鴻間請求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104年7月3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4,63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逕向本庭(彰化縣員林市○○路00號)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謝仁棠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陳昌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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