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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4年度員簡字第15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邱振展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黃堉松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4年8月18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20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1,2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怡潔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得於10日內抗告,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9 月 17 日
書 記 官 葉春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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